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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男子杀人后跳楼砸死路人 凶手死后谁来负责?

时间:2020-11-06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11月5日,网友报料称,4日晚湛江市万达广场一男子跳楼并砸死一路过女性。当日18时许,湛江警方通报称,2020年11月4日19时许,杨某明(男,55岁,湛江市赤坎区人)在缪某明(男,54岁,湛江市赤坎区人)家中,因个人纠纷持刀将缪某明砍伤,缪某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明逃离现场后,在一公寓43层坠楼,砸中路人周某芳(女,45岁,陕西省西安市人)。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杨某明当场死亡;周某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近警方的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透露,据初步了解,杨某明与缪某明疑存在债务纠纷,“这方面还需警方进一步查证。”

警方通报男子杀人后跳楼砸死路人 凶手死后谁来负责?

 

警方通报男子杀人后跳楼砸死路人 凶手死后谁来负责?

  杨某明跳楼时,主观上可能意识到其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但仍放任结果发生;或者杨某明并未考虑到其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致使他人死亡。

  当然杀人在先,是必须受到刑罚的,和跳楼砸死人看着是一件事情,但是需要分开了处理,杀人了必须是刑事案件,跳楼砸死人基本都是民事案件,刑事责任只针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活人,死人没办法承担刑事责任。故这里不探讨刑事问题。换而言之,人都不在阳界了阳界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且阴阳两界没有引渡制度。

  因此,结合杨某明的跳楼行为及危害结果,其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放任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因此,结合上述规定,虽然杨某明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李某已经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形,所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后谁来支付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杨某明跳楼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已抢救无效死亡,自然无法进行赔偿。

  但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在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因此,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当然,如果杨某明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可以不负相应责任。

  自杀不受法律制裁,因为没有制裁可能性。法律不是万能的,无法制裁一名逝者。通过贬损或者丑化逝者来降低生前社会评价,其实是把这样的制裁后果转嫁给家属承担,这对他们是极为不公平的。

  现在不存在黑五类的说法,同样的,子女就算犯罪了也不应该牵连到父母头上,否则就成了连坐。

  面对这样的一拖二的人间悲剧,(杀一人砸一人)民众除了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抚慰双方家属别无他法。如果对簿公堂(假设符合起诉条件并且有法律依据),一来原被告都已逝世,二来法定代理人早已心灰意冷,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不能起死回生。

  对一个心灰意冷诚心诚意杀人后主动自杀,谋求结束自己生命的人。

  网友表示:有时候真想跟那些想自杀,不想活的人说想自杀去一个僻静的地方,不要连累其他人。都不认识你干嘛要把别人的命拿走?你不想活,人家想活呀!人家还有亲人爱人,太自私了。

  前阵子一个男子自杀。用硫化氢气体自杀,在门上贴条警告屋内有硫化氢,所以警方佩戴防护用具后才破门而入。放弃自己了,还惦记着别人。

  这次事件的路人真的太无辜,网友们纷纷表示:特别痛恨这样的跳楼者。临死还要拉上一个无辜的垫背人。

(编辑: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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