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国制度是什么意思?
时间:2016-07-18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
替代国制度是什么意思?替代国制度(Analogue Country System),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
中国代表2016难7月1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上表示,世贸组织成员应该如期弃用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中国代表表示,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采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中方敦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严格履行第15条义务,如期弃用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中国代表指出,弃用“替代国”做法是世贸组织成员在15年前作出的承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义务,任何成员不应找任何借口逃避履行第15条国际义务的责任。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与如期弃用“替代国”做法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应该分开讨论。
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什么意思:
一、替代国制度的来源和背景情况
“替代国”制度,也被称为“类比国”制度,是指当一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则必须采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它国价格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该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
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采用替代价格确定其是否倾销的有关规定,最早来源于美国。早在1947年美国贸易法就提出了这一理论。首次提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是在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该法案对替代国制度加以发展,使得该制度更为明确并具操作性。在决定某一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美国商务部通常考虑下列因素: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的控制程度;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的程度;对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外国投资的允许程度;政府拥有或控制生产的程度等。
二、美国法律、WTO规则相关规定和法律标准
1、美国法律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贸易法,对1921年反倾销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增加对国家控制经济国家输美产品倾销价格的认定方法就是其中之一。对这类国家市场价值的确定不能按照以往通常的办法,而是通过市场经济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市场经济替代国的结构价格来确定,这即为替代国制度在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雏形。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第100-418号法案,称为《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一次引入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原为国家控制经济国家),并对以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输美产品倾销价格的认定方法作了较大的限制,规定对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如果反倾销执行机构认为现有资料不允许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及构成价格等通常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时,应首先考虑使用生产要素(factorofproduction)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美国1989年颁布的《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部长裁决认为某种产品的原产国是国家控制经济国……用该种产品或相似产品的销售价格或要约发价来计算其外国市场价值是不合适的,那么部长在计算外国市场价值时应优先依据:一、该国家控制经济国在供国内消费或向别国销售该产品或相似产品时使用的价格;二、该种产品或其相似产品的构成价值。在选择替代国时,首要条件是具有“经济的可比性”。《美国反倾销条例》中还详细规定了一些参考标准。
在适用生产要素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产品正常价值时,美国海关关税法733(c)(1)款规定了用一个具有经济可比性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价格作为替代价格的原则。只有在替代国生产资料信息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海关关税法733(c)(2)中规定的另一种方法,即以替代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为替代价格的方法。
根据美国海关法733(c)(4)款,选取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的标准是:(1)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处于相似水平的国家;(2)该国有相当数量的同类商品的出口。然而,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选择最合适的替代国,但商务部应尽量选取同一替代国的价格材料。在选择替代国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国内劳动力的分配等。
目前,美国将中国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将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美国商务部先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取得企业的工时、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资本成本(包括设备折旧)等4项生产要素资料,然后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而且生产大量出口美国商品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或成本作为依据,对上述生产要素进行估价。
2、WTO规则
美国在反倾销实践中对我国实行“替代国”政策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1第6.1条以及《中美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
(1)《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I
《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I第6.1条规定,“各方认识到,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者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2)《中美WTO协议》
《中美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允许美国继续其目前对中国企业实行的“替代国”政策而不必负有举证责任,但是,美国在使用“替代国”政策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也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遵从《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程序。
3、比较
美国引用GATT补充规定为其“替代国”政策辩护,但是其对我国实行的“替代国”政策,有些方面明显地违反了这两个协定的有关条款。援引这两个协定的有关条款实行“替代国”政策,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施对象是“全部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二是调查当局在确定与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做比较的可比价格时,“存在特殊的困难”。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调查当局必须按照《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正常调查方法进行调查。但是,美国在实施“替代国”政策时,通常撇开这两个前提条件,置中国的经济现状于不顾,根据其过时的政治观念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实行不合理的“替代国”政策。
中国代表2016难7月1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上表示,世贸组织成员应该如期弃用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中国代表表示,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采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中方敦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严格履行第15条义务,如期弃用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中国代表指出,弃用“替代国”做法是世贸组织成员在15年前作出的承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义务,任何成员不应找任何借口逃避履行第15条国际义务的责任。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与如期弃用“替代国”做法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应该分开讨论。
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什么意思:
一、替代国制度的来源和背景情况
“替代国”制度,也被称为“类比国”制度,是指当一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则必须采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它国价格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该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
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采用替代价格确定其是否倾销的有关规定,最早来源于美国。早在1947年美国贸易法就提出了这一理论。首次提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是在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该法案对替代国制度加以发展,使得该制度更为明确并具操作性。在决定某一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美国商务部通常考虑下列因素: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的控制程度;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的程度;对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外国投资的允许程度;政府拥有或控制生产的程度等。
二、美国法律、WTO规则相关规定和法律标准
1、美国法律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贸易法,对1921年反倾销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增加对国家控制经济国家输美产品倾销价格的认定方法就是其中之一。对这类国家市场价值的确定不能按照以往通常的办法,而是通过市场经济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市场经济替代国的结构价格来确定,这即为替代国制度在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雏形。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第100-418号法案,称为《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一次引入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原为国家控制经济国家),并对以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输美产品倾销价格的认定方法作了较大的限制,规定对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如果反倾销执行机构认为现有资料不允许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及构成价格等通常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时,应首先考虑使用生产要素(factorofproduction)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美国1989年颁布的《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部长裁决认为某种产品的原产国是国家控制经济国……用该种产品或相似产品的销售价格或要约发价来计算其外国市场价值是不合适的,那么部长在计算外国市场价值时应优先依据:一、该国家控制经济国在供国内消费或向别国销售该产品或相似产品时使用的价格;二、该种产品或其相似产品的构成价值。在选择替代国时,首要条件是具有“经济的可比性”。《美国反倾销条例》中还详细规定了一些参考标准。
在适用生产要素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产品正常价值时,美国海关关税法733(c)(1)款规定了用一个具有经济可比性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价格作为替代价格的原则。只有在替代国生产资料信息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海关关税法733(c)(2)中规定的另一种方法,即以替代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为替代价格的方法。
根据美国海关法733(c)(4)款,选取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的标准是:(1)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处于相似水平的国家;(2)该国有相当数量的同类商品的出口。然而,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选择最合适的替代国,但商务部应尽量选取同一替代国的价格材料。在选择替代国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国内劳动力的分配等。
目前,美国将中国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将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美国商务部先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取得企业的工时、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资本成本(包括设备折旧)等4项生产要素资料,然后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而且生产大量出口美国商品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或成本作为依据,对上述生产要素进行估价。
2、WTO规则
美国在反倾销实践中对我国实行“替代国”政策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1第6.1条以及《中美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
(1)《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I
《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I第6.1条规定,“各方认识到,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者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2)《中美WTO协议》
《中美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允许美国继续其目前对中国企业实行的“替代国”政策而不必负有举证责任,但是,美国在使用“替代国”政策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也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遵从《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程序。
3、比较
美国引用GATT补充规定为其“替代国”政策辩护,但是其对我国实行的“替代国”政策,有些方面明显地违反了这两个协定的有关条款。援引这两个协定的有关条款实行“替代国”政策,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施对象是“全部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二是调查当局在确定与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做比较的可比价格时,“存在特殊的困难”。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调查当局必须按照《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正常调查方法进行调查。但是,美国在实施“替代国”政策时,通常撇开这两个前提条件,置中国的经济现状于不顾,根据其过时的政治观念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实行不合理的“替代国”政策。
(编辑: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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